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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知识分享--现金支付可能不能税前扣除
作者:管理员 分类:公司新闻 来源:原创 发布时间:2018-06-11 浏览次数:3954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财税知识分享--现金支付可能不能税前扣除

案例实务:

【例】企业购买原材料,款项也支付了,还没有等到开票,对方就“失联”,就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,可以按照相关规定“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”。

实务理解: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 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规定,自201871日起,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,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。

其中相关资料中的“必备资料”就包括: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

也就是采用现金支付,出现上述“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但公告规定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”,不管其他资料多“充分”都无法税前扣除。

提醒:

1)采用单位账户的微信、支付宝支付,不算现金方式支付;采用员工个人的微信、支付宝支付,会被认为现金方式支付。

2)不怕一万,就怕万一,单位尽快修改关于对外支付款项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,建议:采购原材料、设备、不动产等应取得发票无法现场取得发票的支出、或支出超过一定额度(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),不得用现金支付!

政策解读:

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

第十四条  企业在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的,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:

(一)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(包括工商注销、机构撤销、列入非正常经营户、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);

(二)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;

(三)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

注:以上1-3项为必备资料

(四)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;

(五)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

(六)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五条 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,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、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,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、换开。其中,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的,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。

 

总结:

税前扣除讲究的是真实性、合法性、相关性原则,对于业务真实发生,发票凭证合法的经济业务,只要不违背现金管理规定的,即使用现金支付也是能税前扣除的。当然,随着支付手段的不断创造,对现金支付的管理也会越来越严。

这是针对特殊情况下,因对方注销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才有这样的要求,并不是所有交易,新政并没有否认日常的现金交易的不对。旨在提醒,为了防范特殊情况,建议规范现金交易。

 

注:以上内容摘自搜狐网,来源:小陈税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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